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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青少年移民,移民, 虐待, 父母虐待, 遗弃

从一个新鲜案例看特殊情况下的青少年移民

申请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未婚,未满 21岁,并且被置于有管辖权的州少年法庭的命令之下,可以根据美国移民法及相关法律 (Section 101 ( a)(27)(J)(i)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及8 C.F.R. § 204.11 (b))规定申请绿卡(Petition for Special Immigrant Juvenile)。这个州少年法庭命令必须确定以下事实:(1)申请人被宣布依赖于少年法庭,或者少年法庭指定的州政府机构、个人或实体的监护之下;(2)申请人因虐待、忽视、遗弃或州法律规定的类似原因而不能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团聚;(3)根据司法或行政决定,将申请人返回申请人的或其父母的国籍国或最后惯常居住国不符合申请人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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