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移民局关于杰出人才绿卡申请证据的澄清:与时俱进、更加灵活

9月12日移民局关于杰出人才绿卡申请证据的澄清:与时俱进、更加灵活

我们知道,为符合杰出人才移民资格,外国人申请人需要证明 (1)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拥有杰出的能力,(2)寻求进入美国继续在其具有杰出能力的领域工作,(3)进入美国将在未来实质性地造福美国。

申请人如何证明自己具有杰出能力?首先,申请人可以通过自己获得过的一次性的重大的、国际公认的奖项,如诺贝尔奖、普利策奖、奥斯卡金像奖、及奥运奖牌,来证明在所在领域的成就获得了国际认可。申请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则必须证明自己满足 8 C.F.R. § 204.5(h)(3)(i)-(x)列出的十项条件中的至少三项 (如果需要更多了解这十个条件,请参见我们之前的相关介绍)。

2023年9月12日,美国移民局就基于就业的一类优先杰出人才及研究人员和教授绿卡申请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做了最新澄清。我们认为,这个澄清显然比较与时俱进,更加贴近现实,也更显灵活。本文就我们认为澄清中有意思的部分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项条件 8 C.F.R. § 204.5(h)(3)(i):次于国际公认重大奖项的对杰出成就认可的国际或国内奖项或奖金。     澄清中举例说明了符合条件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从知名的国内机构或专业协会获得的奖项,博士论文获得的奖项,及出席国际或国内认可的会议并做演讲而获得的奖项。 

移民局从以下方面,当然不限于这些方面,对证据进行审查:奖项或奖金的评选标准,颁发奖项或奖金组织的声誉,获奖者的数量,以及对候选人有无任何限制。

移民局还专门就学术奖项做出说明,指出虽然许多学术奖项可能没有达到必要的认可水平,但如果奖项是因候选人的优秀而被国内或国际认可、进而颁发的,仍可能满足第一项条件。

移民局另就奖项的开放程度举例做了说明。例如,仅向单个地区、雇主或学校内的人员提供的奖项可能会很少获得国内或国际认可,而向知名国内机构(包括评级为R1 或 R2 、授予博士学位或从事高级研究活动的大学)或专业组织的成员开放的奖项可能会得到国内认可。

关于奖项对候选人的限制方面,移民局澄清到,如果奖项或奖金仅限于青年、业余竞争对手或早期职业专业人士参加,如颁发给主要体育联盟的新球员或“新秀”的奖项,但获得国内甚至国际媒体的报道,仍可算是在国内或国际上得到认可的奖项或奖金。

第二项条件 8 C.F.R. § 204.5(h)(3)(ii):申请人具有以杰出成就为选择标准的、并经所在专业领域专家评审通过的专业协会的会员资格。     移民局本次澄清中认为某些组织或机构的高级别成员也符合本项条件,当然前提依然是要求提名为高级成员的人在其所在领域做出了杰出成就,如对工程、科学和技术的进步或应用做出了重要贡献,并由专家委员会和现任成员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三项 8 C.F.R. § 204.5(h)(3)(iii): 专业性或重要行业性的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对于申请人及其专业领域工作的报道。    移民局澄清到,如果申请人参加的是团体科研或工作项目,媒体仅报道或主要报道该团体及项目,但在报道中提及申请人的相关工作或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该媒体报道也符合本项条件。

第四项 8 C.F.R. § 204.5(h)(3)(iv): 申请人单独或作为评审小组成员参与对与申请人相同或相关领域的其他人的工作进行评审。    根据移民局的澄清,申请人作为政府研究资助项目的同行评审员也满足此项条件。

第五项 8 C.F.R. § 204.5(h)(3)(v): 申请人在其专业领域做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贡献。    相关领域的专家推荐信可以用来证明申请人的原创性贡献具有重大意义或产生重大影响,包括证明等待审批的专利。专家推荐信应如何撰写,应包括哪些内容,请参考我们之前的相关介绍。

第八项 8 C.F.R. § 204.5(h)(3)(viii):  申请人在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或机构或其部门或在该组织或机构的建立中担任了领导或关键职位。     关于领导或关键职位,除传统定义外,移民局在澄清中列举了以下职位作为参考:
  • 具有卓越声誉的学术部门或项目的高级教师或高级研究职位;

  • 具有卓越声誉的非学术机构或公司的高级研究职位;

  • 获得基于绩效的政府奖项(例如学术研究或小企业创新研究 (SBIR) 资助)的部门、机构或企业的负责人或指定调查员;

  • 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内部的关键委员会的成员; 及

  • 具有杰出声誉的初创公司的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或知识产权贡献者。

关于证明申请人受雇组织或机构的声誉,移民局就如下情形澄清到:
  • 对于学术机构,部门或项目,它们的相关国家排名和获得政府研究资助是有利于申请人的相关证据。

  • 对于初创企业,该企业已从政府实体、风险投资基金、天使投资人或其他此类资助者那里获得、与该初创所处阶段和行业通常能获得的融资轮次相匹配的大量资金的证据,对申请人是有利的。

第九项 8 C.F.R. § 204.5(h)(3)(ix): 申请人相对于该领域的其他人获得了高薪或其他相当高的工作报酬。      移民局澄清到,对于初创企业的企业家或创始人作为申请人,在审查其提交的合同、工作邀请函或其他预期工资或服务报酬以证明高薪或极高工作报酬的证据的可信度时,会考虑企业已从政府实体、风险投资基金、天使投资者或其他此类资助者那里获得大量资金的证据。

在之前发布的文章中,我们已介绍杰出人才的申请审查分两步:第一步,移民局审查官员只能做个简单算术,看看申请人是否提交满足要求的至少十个条件中的三个。如果申请人满足了,审查官员再接着往下进行第二步的最后实质性综合审查:也就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评估申请人在其所在专业领域是否具有被持续认可的国际或国内声誉及成就,以及是否是其所在专业领域中极小部分的顶尖人士。就第二步的综合证据评估,移民局在此次澄清中也给出了一些很具体、很有意义的如下指引:
  • 关于申请人在排名特别高的期刊上发表学术文章(包括已发表的会议论文集)。申请人提供的关于该期刊影响因子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如果申请人还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这些期刊上发表文章可能会意味着享有特别的声望或赞誉,尤其是申请人还是该文章的最重要贡献者、资深作者或文章的独作作者,这可以用来证明申请人是所在专业领域中的极小部分专业成就被认可的顶尖人才;

  • 申请人在顶尖大学的工作或研究经历可以用来证明申请人是其所在领域的一小部分顶尖人才。该澄清中还具体指出了哪些是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例证:美国大学是否是公认的排名高或非常高的研究型大学,可参照卡内基高等教育机构的分类;外国大学的排名则可根据QS世界大学排名;

  • 申请人已收到未经请求的邀请,在该领域的国内或国际公认的会议上发言或介绍研究成果。移民局认为这种类型的邀请通常表明一个人在该领域的崇高地位和被认可的专业成就;  以及

  • 申请人被任命为同行评审和竞争性资助的美国政府 STEM 研究拨款或津贴的调查员、科学家或研究人员。这种类型的证据可以表明申请人是其所在领域顶部的一小部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此次移民局关于杰出人才绿卡申请所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澄清,表明了移民局努力与现实接轨,并在审查中采取更加务实、灵活的态度。这对申请人总体来讲是有利的,尤其是初创公司的业主或创始人,刚毕业的、甚至在读的STEM专业的博士或博士后。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十月份签证排期公告,目前中国大陆出生的包括杰出人才在内的基于就业的一类优先排期也就一年多,而且这类绿卡申请还可以申请加急办理。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能够提供有关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目前杰出人才的申请仍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
您对杰出人才绿卡申请有兴趣吗?如果有兴趣,欢迎您联系我们。我们所的CHEN律师具有这方面独到的成功经验。她不仅清楚应该如何指导客户准备相关证据材料,还擅长精准分析每一份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根据已有证据材料准备一份极具说服力的申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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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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