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介绍美国移民法方面的道德败坏的犯罪及德克萨斯州醉酒驾驶犯罪

简要介绍美国移民法方面的道德败坏的犯罪及德克萨斯州醉酒驾驶犯罪

美国公民及移民法(INA) § 237(2)(A)(i)及§ 212(2)(A)(i) 规定了关于道德败坏的犯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 CIMT)可能导致在美国的非公民被遣返或非公民申请入境时不被批准入境或不被批准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被遣返需要CIMT罪名成立;如果外国人被告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则不能被遣返。外国人如果CIMT罪名成立,甚至承认犯下了CIMT罪名,都可能被拒绝入境或不被批准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

对于只被判犯有一次CIMT的外国人,§ 212(2)(A)(ii)(II) 规定了一个 “轻微犯罪” 例外: (1)该外国人被定罪罪行的可能的最高刑罚为不超过一年的监禁,以及(2)该外国人没有被判处超过六个月的监禁。

INA并未定义什么是CIMT,但移民上诉委员会 (BIA) 在 Matter of Sejas,24 l&N Dec. 236,237(BIA 2007)一案中认为,“道德败坏” 通常是指 “本质上是卑鄙的,邪恶的,或堕落的,并且违反公认的道德规则以及人与人之间或对整个社会的责任。" 依据个案所适用的法律,如果明知或故意行为是犯罪的一个要素,BIA会认定存在道德败坏。在判断犯罪是否涉及道德败坏时,BIA会考虑该行为是否伴随着恶意动机或腐败想法。

目前没有争议的CIMT有:欺诈、谋杀、强奸、抢劫、绑架、故意过失杀人、一些非自愿过失杀人罪、加重企图伤害罪、重伤罪、盗窃罪、虐待配偶、虐待儿童和乱伦。值得注意的是,法定强奸罪即使没有主观意图要素要求,它也被发现涉及道德败坏。在欺诈等某些领域,对道德败坏的认定可能很简单、直接;而在另一些领域,如醉酒驾驶,则不是那么直接、明了,需要采取个案处理。

通常来讲,与交通有关 (traffic-related) 的犯罪,在缺少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被认定为CIMT。例如,单纯的酒后驾驶一般不太可能被认定为是一个 CIMT。根据本律所所在的德克萨斯州法律,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则在2007年认定:外国人因卷入导致受伤或死亡的车辆事故后未能停车和提供援助而被定罪的,该罪构成 CIMT。

此外,BIA认为,对同一罪行的多次定罪,如果每个单独犯罪不是ClMT,多次定罪不会叠加成为ClMT罪行。

德克萨斯州刑法典(Texas Penal Code)第 49.04条是关于醉酒驾驶(DRIVING WHILE INTOXICATED)的规定。根据该条,如果当事人在“酒精、受控物质、毒品、危险药物、两种或多种物质的组合”的影响下在公共场所驾驶机动车辆,警察测试其血液、呼吸或尿液时达到或超过 0.08%,则属于醉酒驾驶。在德克萨斯州,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面临因 DWI 而被捕的风险。一般来说,酒精浓度在0.08%至0.15%之间的德克萨斯州的DWI初犯属于B级轻罪。这种类型的指控伴随着监禁和罚款。如果该人因在德克萨斯州酒后驾车而被捕,并在其车辆中拥有一个开放的容器,则该指控也属于B级轻罪,但处罚会加重。当驾驶员的血液、呼吸或尿液样本显示酒精浓度为 0.15 或更高时,指控则属于 级轻罪。

德克萨斯州醉酒驾驶的可能处罚:

(1)第一次 DWI 犯罪可能包括的处罚:
  • 不超过2,000美元的罚款
  • 72小时至180天的监禁
  • 吊销驾驶执照90天至一年
  • 强制参加酒精意识计划
  • 社区服务
(2)第二次 DWI 犯罪属于 A 级轻罪,处罚可能包括:
  • 不超过4,000美元的罚款
  • 30天至一年的监禁
  • 驾驶执照可能被吊销两年
  • 强制参加酒精意识计划
  • 社区服务

   (3)  第三次 DWI 犯罪属于三级重罪,可能会面临以下处罚:

  • 最高10,000美元罚款
  • 2至10年的监禁
  • 驾驶执照可能被吊销两年
  • 强制参加酒精意识计划
  • 社区服务

德克萨斯州的DWI 犯罪, 在没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不属于移民法意义上的CIMT,因为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犯罪或可谴责的主观意图或精神状态为该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再者,如果一个外国人被认定为犯有CIMT,符合条件的话,该外国人也可以申请豁免。

不过,还需考虑 § 212(2)(B)的有关规定。该条规定是关于多重刑事定罪的:任何被判犯有2项或2项以上罪行(纯政治犯罪除外)的外国人,无论定罪是否是在一次审判中,或者这些罪行是否源于一个不当行为的单一计划,也无论这些罪行是否涉及道德败坏,对其判处累计5年或5年以上的监禁都会导致该外国人不合格(inadmissible) (也即该外国人申请入境时不能被批准入境或不能被批准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

最后介绍一个BIA公布的非先例的个案。曾有一个居住在德克萨斯州的外国人,他是已经被批准的直系亲属移民申请的受益人。该外国人曾三次被依据德克萨斯州刑法典第 49.04条醉酒驾驶(DWI)定罪,且第三次DWI 犯罪属于三级重罪,被判暂缓判处十年徒刑。该外国人最后完成了十年缓刑,没有被实际判处过十年徒刑。该外国人还曾被根据《德克萨斯州刑法典》第30.04(a)条被判定盗窃车辆罪(属于A级轻罪,可能的最高刑期为一年以下)并被判处150天监禁。因此,该外国人申请豁免以居住在美国。受理该外国人申请的USCIS的区域中心依据§ 212(a)(2)(A)(i)(I) CIMT 和 § 212(2)(B)多重刑事定罪规定拒绝了他的豁免申请。

该外国人上诉至BIA。经审理,BIA认为:(1)该外国人的盗窃车辆A级轻罪是CIMT,但属于§ 212(a)(2)(A)(ii)(II)规定的例外情形;(2)该外国人的三次DWI 犯罪不属于CIMT;(3)至于第三次DWI 犯罪,就INA 第212(a)(2)(B) 而言,在暂停判刑的情况下,不会 “实际判处 (actually imposed)" 任何判决。BIA最终认定该外国人已满足其所申请福利的条件,并基于其豁免申请是不必要的而撤销了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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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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