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庇护获得美国绿卡
概述
- 种族
- 宗教
- 国籍
- 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资格
- 政治观点
申请人必须是外国公民且身在美国,才能提交庇护申请;申请一般应在到达美国后的一年以内提交。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的150天之后,可以申请就业许可(俗称 “工卡”)。在庇护申请另行等待30天之前(一共180天),申请人没有资格获得工卡。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预定的庇护面试或无正当理由没有提供面试所需的合格的口译员,申请人将无资格根据其待决庇护而获得工卡。如果申请人的庇护申请被拒绝,申请人的工卡将在其到期日或庇护申请被拒绝后60天终止,以较晚者为准。
庇护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 (1) 可以立即合法工作; (2) 可以在一年之后申请绿卡; (3) 可以在两年内申请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来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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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程序 (Affirmative Asylum Processing USCIS); -
肯定的令人信服的恐惧决定之后的庇护实质性面谈(Asylum Merits Interview with USCIS After a Positive Credible Fear Determination); 或 -
防御性程序(Defensive Asylum Processing with EOIR)。
通过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的积极庇护程序 (Affirmative asylum processing with USCIS)
要通过积极庇护程序获得庇护,申请人必须身处美国,也没有被移民法官置于递解出境程序中(除非申请人是无人陪伴的儿童)。如何抵达美国或目前是何种移民身份均不影响提交庇护申请。除非有特别情形,庇护申请必须在申请人上次抵达美国之日起1年内提出,也即向USCIS提交I-589表格,申请庇护和暂缓遣返。USCIS 受理表格之后,会安排申请人在庇护官员面前进行非对抗性的积极庇护面谈。申请人通常必须自己为庇护面谈提供合格的口译员。
如果申请人的庇护申请被拒且申请人没有合法的移民身份,USCIS会签发I-862表格,出庭通知 (NTA),并将申请人的案件移交给司法部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的移民法官。移民法官对案件进行 “重新” 听证并做出独立裁决。在某些情况下,如果USCIS对申请人的案件没有管辖权,会签发 I-863表格,即案件移交给移民法官的通知,以进行仅限庇护的听证。
如果申请人之前被签发的NTA未在EOIR移民法院提交和立案,或者之前签发的NTA是在申请人向USCIS提交I-589表格之前不久(21天内)或之后向EOIR提交并立案的,USCIS将重新提交申请人的NTA(如有必要)并将申请人的 I-589 表格移交给移民法院进行裁决。
申请人在其庇护和暂缓遣返申请的待审期间可以居住在美国。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很少拘留积极庇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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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规定在上次抵达美国之日起的一年内提交I-589表格,申请庇护和暂缓遣返; -
以前的庇护申请被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诉委员会拒绝; 或 -
可以根据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方或多方协议转移到安全的第三国。
不过也有 “情况改变” 或 “特殊情况” 的例外情形。
通过肯定的令人信服的恐惧决定做出之后与USCIS的庇护实质性面谈 (Asylum merits interview with USCIS after a positive credible fear determination)
如果申请人处于快速递解程序中,表示有意申请庇护,表达对迫害或酷刑的恐惧,或表示害怕返回其母国,申请人将被移交USCIS进行恐惧是否可信的筛查(Credible Fear Screening)。USCIS庇护官员将对申请人声称的恐惧进行是否可信的筛查面谈,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对迫害或酷刑有令人信服的恐惧。申请人还没有被移民法官置于快速递解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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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并考虑申请人的庇护申请,并在第二次面谈中考虑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根据《禁止酷刑公约》(CAT)拒绝驱逐和保护。这被称为庇护实质性面谈。庇护官员将决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庇护。如有必要,庇护官员还将根据USCIS的记录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根据CAT拒绝驱逐或保护;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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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通知,由移民法官考虑申请人的庇护、暂缓遣返和 CAT 保护申请。当申请人向移民法庭提交I-589表格时,它将申请人置于“防御性”庇护程序中。
庇护官员在恐惧是否可信的筛查过程中所做出的、申请人有令人信服的恐惧决定的书面记录被视为申请人的庇护申请。申请人无需另向USCIS提交I-589表格。USCIS为庇护实质性面谈提供合格的口译员。
通过EOIR的防御性庇护程序 (Defensive asylum processing with EOIR)
当申请人申请庇护以避免被从美国驱逐出境时,防御性庇护申请就产生了。为了使庇护程序具有防御性,申请人必须处于移民法庭与EOIR的驱逐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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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积极庇护程序结束、被确定为没有资格获得庇护后,USCIS将他们移交给移民法官,或者 -
因为如下原因被置于递解出境程序中:
- 因没有适当的法律文件或违反其移民身份在美国或美国入境口岸被逮捕; 或
- 因试图在没有适当文件的情况下进入美国而被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逮捕,被置于快速驱逐程序中,并被庇护官员认定有令其信服的遭受迫害或酷刑的恐惧。
必要时,移民法官在对抗性(类似法庭)的程序中审理防御性庇护案件。法官将听取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及美国政府(由美国移民和海关执法局(ICE)的律师代理)双方的辩论,然后决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庇护。如果移民法官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将批准庇护。如果移民法官发现申请人没有资格获得庇护,便将确定申请人是否有资格获得任何其他形式的救济而免于被 驱逐。如果移民法官发现申请人没有资格获得其他形式的救济,便将命令申请人被驱逐出美国。双方任何一方都可对移民法官的决定提出上诉。移民法庭为庇护听证和所有其他法庭程序提供合格的口译员。
什么是对迫害有令人信服的恐惧 (What is a Credible Fear of Persecution) ?
令人信服的对迫害的恐惧是一种“重大可能性”(significant possibility) ,就是申请人极有可能在庇护官员面前的庇护实质性面谈中或在移民法官主持的诉讼中证明:申请人曾遭受过迫害,或有充分理由担心,如果返回其国家,会极有可因其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而受到迫害。
什么是对酷刑有令人信服的恐惧 (What Is a Credible Fear of Torture) ?
令人信服的对酷刑的恐惧是一种“重大可能性”,就是申请人极有可能在庇护官员面前的庇护实质性面谈中或在移民法官主持的诉讼中证明:申请人如果返回其国家,极有可能会遭受酷刑。
申请人庇护面试或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申请庇护的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满足庇护条件。仅有申请人本人的证词而没有其他佐证材料一般来讲是不够的,但如果证词可信、有说服力并能证明申请人是难民的具体事实,也有可能满足申请人的证明责任。
申请人在庇护面谈或听证时应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因为庇护官员或移民法官在观察申请人的肢体语言,并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来判定申请人是否具有真正的、可信的对迫害或酷刑的恐惧。申请人提供的证词不得与自己之前提供的证词或其他证据材料相矛盾或不一致,因为这种矛盾或不一致常常导致庇护官员或移民法官认为申请人对迫害或酷刑的恐惧不可信。另外,就算申请人的证词可信,证词还需要具有说服力。
在2021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移民案件中,移民法官基于其中一位中国申请人提供证词时的言谈举止、不坦诚(有意隐瞒其妻子和孩子自愿返回中国工作与读书)及有前后相矛盾的证词而认定其所说的对未来的迫害不可信、没有说服力。另有案例表明,申请人提供证词时被移民法官认为其不过是在背诵事先准备好的证词稿子,因而证词不可信。
对于庇护官员或移民法官以及移民上诉委员会关于庇护申请做出的事实认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基本上都极为尊重,除非一个处于相同或类似情形下的正常、理性的事实判断者会得出相反的结论。这说明要推翻这一事实认定是相当困难的。
申请人可能不能获得庇护或暂缓遣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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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观点而迫害他人; -
被判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 (a particularly serious crime); -
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申请人在美国境外犯下了严重的非政治罪行; -
从事过恐怖活动、可能从事恐怖活动、煽动恐怖活动,或者是恐怖组织的成员或代表; -
已被真正重新安置; 或 -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申请人对美国的安全构成威胁。
关于被判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这一情形,申请人在涉嫌刑事案件对所指控罪名认罪前应仔细考虑该罪名是否属于可阻止其未来申请庇护的罪行。
注:本文中 除 “申请人庇护面试或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下内容系原创之外,其他内容均来自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官网的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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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022